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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不同会计方式选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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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不同会计方式选择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做产品销

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

(一)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

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

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下面用实例5说明:

例1:某焰火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销售焰火50000件,每件价值

200元,另外包装物的价值为每件20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格。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

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鞭炮、焰火的消费

税税率为15%)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作价出售的方式(单位:元)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

企业当期缴纳的消费税额=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这里不妨假设企业对每件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20

元,显然此项押金将不会并入焰火产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1.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收回。企业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

=200×50000×17%=1700000(元),企业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额

=200×50000×15%=1500000(元)。较之方案一,该企业可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元,可
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未收回。那么企业在1年后应补交增值税税额

20×50000÷(1+17%)×17%=145299.15(元),补交消费税税额

20×50000÷(1+17%)×15%=128205.13(元)。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支出170000-

145299.15=24700.85(元),可节约消费税支出150000-128205.13=21794.87(元)。同时将

金额为24700.85元的增值税和21794.87元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延缓了1年,这也充分利

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

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

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变收取“包装物租金”为“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另外,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均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

入再并入销售额。然而,包装物押金则不并入销售额计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

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价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

退还的押金,则需要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在做产品销售

时,选择用包装物押金替代包装物租金的处理方式,也能够起到节税的作用。下面用例6

来说明:

例2:某企业2009年10月销售产品10000件,每件价值500元(不含税价),另外收取

包装物租金为每件117元。如果该包装物押金在1年内可以收回,那么该企业应该进行怎

样的销售处理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方案一:采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那么企业当期应交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采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显然此项押金不用并入销售额中征税,那么企业当期

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500×17%=850000(元)。较之方案一,节约增值税税额

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采用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

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这样才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三)采用适当调整产品与包装物押金价格分配比例的方式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凡随同货物一起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已在规

定时间内予以退还的,如果单独核算可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除此之外,都应按规定征税。

因此,企业应单独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并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退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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