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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五篇范例] 第一篇: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现将《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省工商局消保分局。湖北省工商局2012年12月27日湖北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等商品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处理及时的原则。第四条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全省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全面管理和指导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市州工商部门根据省工商局委托,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商品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其安排的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报经省工商局备案后具体实施,并按要求向省工商局报送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情况。第五条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由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第六条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应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监测经费,不得向被监测商品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第七条工商部门依法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时,销售者不得拒绝。销售者应依法如实提供营业执照、被抽样检验商品的进销货相关票据、合格证书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工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一)制定监测计划与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及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二)负责抽样过程中证据固定工作;(三)负责向销售者送达检验结果;(四)受理复检申请,确定复检机构,开展复检工作;(五)负责监测结果的报告与发布;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六)对经监测确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负责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七)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及时组织开展市场清查;对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八)保守已获悉的销售者的商业秘密;(九)其他应依法承担的职责与义务。第九条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指导、监督承检单位做好下列工作:(一)根据监测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并配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二)解释商品质量监测中采用的标准、方法等技术问题;(三)抽样检验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销售者名单的保密工作,抽样商品的信息登记及相关表格填写工作;(四)及时出具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五)及时向被抽样检验商品标称生产企业送达商品不合格的检验结果;(六)及时报送检验情况及分析报告。第三章监测程序第十条省工商局在市州工商局申报的年度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计划基础上,综合制定全省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地区、监测的商品品种、承检单位名称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工作要求等内容。凡上级工商部门已经抽样检验的同一销售者的同一型号、同一批次质量合格的商品,原则上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工商部门不得重复进行抽样检验。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抽样检验除外。第十一条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提交制订的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被监测的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十二条抽样检验实施方案确定后,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向承检单位出具下列文书后,承检单位方能进行商品抽样检验工作:(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单(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工作单》)。第十三条监测的抽样工作由承检单位和实施监测的工商部门共同负责,可委托销售者所在地工商部门与承检单位共同实施。第十四条抽样工作人员应由工商部门2名以上执法人员和承检单位2名以上抽样人员共同组成。抽样检验的商品应当在市场上待销商品中抽取。样品基数不符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要求,标有“处理品”、“样品”等字样,或者商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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