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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物质因素——通例的产生——通例产生的时间、产生的数量和实践的同一性。
心理因素——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
2.国际法基本原则
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
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
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三方面:	1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
				2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
				3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
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由自主决定自己命运,拜托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要警惕西方发达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借口”推行干涉他国内政,甚至颠覆他国政权的做法。
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
					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国家主权豁免权&国家司法豁免权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包括:
诉讼豁免——未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该外国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案件、
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外国国家同意,法院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
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国家败诉时,法院未经该外国的明确同意,不能对该外国国家执行判决。
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平等的原则,因国家主权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故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支配。
有限豁免&绝对豁免
有限豁免:将国家行为分为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和商业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管理权行为等,认为在各种分类中,都只有前者才能享受司法管理豁免权,而后者如同私人行为,不能享受豁免。
绝对豁免:只要是国家的财产或行为,一律给予豁免。
2004年12月2日通过《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该公约。
				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属地管辖权:国家对领土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
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以国籍为依据,又称为国籍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适用于外国人在外国所作的对管辖国造成损害的行为。
普遍性管辖权:对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冲突解决:国内立法调整、多变条约调整、双边条约调整
4.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
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
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
交战团体——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外国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承认内战双方国际法上的权利而承认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
条件:1.已发生全面的敌对行为2.非政府一方占领了相当大的一部分领土
3.非政府一方对所占领的国土实施着有效的管理4.非政府一方遵守战争规则
叛乱团体
承认的方式:
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
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承认的效果: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稳定的、全面的承认,它往往通过正式的文书表达,一般是不可撤销的,它直接导致双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全面的关系;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临时的、有限的承认,它通过具体的行为表达,可以撤销,它导致双方政治、军事和外交以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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