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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表格
范围性质沿海国的权利内
海基线以内的海域领土
=1\*GB3①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2\*GB3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1\*GB3①扰乱港口安宁;=2\*GB3②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3\*GB3③案情重大;=4\*GB3④应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2.民事案件
船舶内部事项,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利益。领
海基线以外?12海里领土
=1\*GB3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
=2\*GB3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对领海内外籍船舶的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1\*GB3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GB3②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3\*GB3③打击毒品所必需;=4\*GB3④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措施前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毗
连
区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非领土;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特定事项的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专
属
经
济
区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非领土;
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各种资源;2.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方面的管辖权3.制定本区域相关法律,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执法措施(逮捕或扣留外国船舶,沿海国应通知船旗国)“专属性”大
陆
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1\*GB3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2\*GB3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非领土;
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沿海国对大陆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
1.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
2.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
“专属性”
限制:
1.大陆架上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用
于
国
际
航
行
的
海
峡过境通行制适用的国际海峡:1、海峡全部被沿岸国内海和领海所覆盖,中间没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通道;2、海峡除有沿岸国内海和领海外,中间有专属经济区或公海通道。不影响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对海峡的水域和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海峡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也不受影响。某些海峡由国际协定确立的法律制度也不受影响。1.沿海国可以对下列各项制定关于海峡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1)航行安全和海上交通管理;(2)制定具体实施或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的法律和规章;(3)对于渔船、防止捕鱼,包括渔具的装载;(4)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2.将这些法律规章妥为公布
3.外国船舶应该遵守这些法律和规章
4.沿岸国在制定法规时,不应在形式或事实上在外国船舶间有所歧视,或在适用上有否定、妨碍或损害过境通行全的实际后果
5.享有豁免主权的船舶的船旗国或飞机的登记国在该船舶或飞机不遵守这种法律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对海峡沿岸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国际责任
6.海峡沿岸国可根据《公约》实施分道通航制或指定航行海道,但事先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群
岛
水
域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内水封闭线以外的水域领土
受其他国所享之权利的限制:1、尊重其他国现有协定2、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3、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近海岸的现有海底电缆4、其他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享有通行权。包括无害通过和在群岛海道的通过权。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通过制度有两种:
(1)无害通过。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海道的通过。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公
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全部海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各国可以和平地、平等地利用,但不能成为被占领的对象1.公海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它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2.公海上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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