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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新拟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可以简称《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七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 第九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公司于年月日一次性实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股东各方对公司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应以法定验资机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及实收状况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注册资本一经注入不得抽回。 第十五条、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由执行董事签发,公司盖章。 公司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的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三)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五)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公司名册;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七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支持公司稳定发展,维护公司权益和信誉; (二)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和风险; (四)在公司登记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抽回出资; (五)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公司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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