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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制定本章程。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十堰某某资产管理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住所:十堰长虹路161号xx室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投资咨询(除专项、除经纪),自有房屋租赁(除中介),百货,五金交电,日用杂货,家具,金属材料,普通机械,木材,建筑材料公司系统内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时间法人520万认缴2017.1.7股东480万认缴2017.1.7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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