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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认缴情况(万元)实际交付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其中货币出资及比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无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会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都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经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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