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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八条股东有X个分别为:
第六章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等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根据其出资份额形式表决权;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或质询;
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出质所持有的股权;
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坏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找活干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不得抽逃出资;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形式做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做决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该项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月份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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