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法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税法对资产损失的规定在不断完善。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新税法与新准则在固定资产处理上的差异一、固定资产确认方面新准则在总则部分,首先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将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等,排除在固定资产的范围之外,归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新税法将房屋、建筑物没有再进行细化处理,而是一律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即税法中所称固定资产包括:新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下面主要探讨新准则和新税法中确定的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方面、后续计量方面存在的差异。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




财税[2014]101号: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




破产程序中税款滞纳金优先权问题探究【题注】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其实只涉及了税收理论中很小的一个方面,但折射出的,却是涉及不同部门法之间协调以及理论法律依据的问题。若一定对这些问题做一个全面的梳理与解决,恐怕便是一部税收基本法才能承担得起的责任了。今年10月28日中国税务报B2版刊载的《专家学者建言税收征管法修订——法与法要衔接权与责要平衡》一文在探讨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需进行衔接的内容时,提及了税收滞纳金不享有优先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实讨论起来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问题的提出:从两个批复文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一谈到“视同销售”这个税收概念,各位纳税人一定会想到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相关规定。其实,“视同销售”不仅存在于增值税中,在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中也存在相关规定。近日,小编就将税法中有关“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按税法进行梳理,汇总如下:01、增值税视同销售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2017年2月3日会计司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会计法律责任思考第一,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一是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责任:账簿的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在会计的法律责任方面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时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极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




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一)税法的有关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所称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这些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法缴纳印花税。上述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




现行公司法规引发的相关会计问题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颁发并于1994年7月1日实施的旧《公司法》的基础上、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05年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新的《公司法》的施行,国务院修订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应修订出台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经过一年的实践,该等公司法规引发了以下会计问题。一、实收资本(股本)新的《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首次认缴比例及认缴年限作了规定




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常见行为♣1、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




财政部、税总连发六条重磅新规,会计处理变化巨大!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连发重六条磅财税法规。其中,国税总局发布两条税收优惠政策,分别为:1、《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如上两则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




天津国税: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欠税及其处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




金融企业诉讼费财税处理是怎样规定的刚刚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使金融企业认识到,信贷危机是金融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其衍生的诉讼案件也不胜枚数,而由此产生的大额诉讼费的财税处理,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一、金融企业诉讼费类型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与其他费用构成。一般先由原告预交,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是调解书规定,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原告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金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上市公司中在实际运用上存在许多争议和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一些处理方法,探讨其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合并和企业间竞争不断增加,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再次对我国商誉问题的处理作了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一些处理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详解营改增"收官"之战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改革试点将扩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改革”收官”在即,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1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合举行吹风会,详解营改增”收官”攻坚战如何做好最后的冲刺准备,确保5000多亿元减税能确实惠及企业,给经济添动力.本届政府最大规模减税行动史耀斌说,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行动.据测算,2016年全年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减税规模之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109)第八章附则[本章内容提要]本章共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到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附则的解释和规定。本章对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优惠过渡措施的企业,即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作出解释,规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以及本例的生效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释义]本条界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对财务造假非得坚持追溯性惩罚不可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多年前因财务造假,目前被市场揭露或被监管层查实,监管层需要做的就是坚持追溯性惩罚。在发达国家股市,对这类问题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追溯性惩罚不仅包括重金罚款,还包括直接退市。今年以来,沪深A股市场多家上市公司业绩突变引起市场高度质疑,这些公司改变业绩的手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重组过程中虚增业绩,有的则是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包装利润,有的是突击销售量,有的是压成本提升毛利率,有的通过关联公司交易所获得的收入,有的是坏账低计提保壳;有的为上市而提前确认收入,导致高价发行等




关于7号公告中“中国的可能税负”的理解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第四条第四款为:“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该条款作为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四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之一,在7号公告出台几天来的“火热”解读中大家产生了各种不同理解,而大多数解读中理解为只要不低于10%的预提税负担水平,就不同时满足不合理商业




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1】甲企业于2008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