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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劳动保护概述三、职业危害因素转化成现实的职业伤害,必须具备一定的诱发或激发因素。包括:
(1)物质条件的不良状态,如机器设备老化,原材料变质等。
(2)人的错误行为。主要是企业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工作;劳动者的违章操作等
(3)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不足和应付手段的欠缺。四、劳动保护主要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这是从劳动时间上来保护劳动者,以保证身体健康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2.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这是从劳动场所来保护劳动者。
3.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这是从生理上的特殊需要来保护劳动者。五、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指处理安全与生产关系时,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能以生产压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在处理预防与救治关系时,应把预防放在第一位,不能等造成伤害后再进行救治。第二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特种作业:指对本人,尤其是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范围主要有:
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等。

(三)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对相关人员、单位、设备、产品等进行认证。(五)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从发放、检查、修理等方面做到防护用品真正起到防护作用。
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安全生产二、劳动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
1、知情权: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
2、建议、批评和控告权:对本单位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控告。
3、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撤离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收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2年)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01年)(三)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四)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五)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我国职业病简介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如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六、职业性皮肤病
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痤疮、溃疡等。七、职业性眼病
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如噪声聋、牙酸蚀病等。
九、职业性肿瘤
如石棉所致肺癌等。
十、其他职业病
如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棉尘病等。第三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孕期保护
(1)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接触有毒、有害、辐射性物质的劳动)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6)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3、产期保护
(1)产假
女职工生产,应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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