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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整。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比例
孙克述413026197402151210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
潘治国520203197111070217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
苏维康520221199011254539货币180万元180万元30%
晏合要52020119721225563X货币60万元60万元10%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其他权利。
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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