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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3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总承包;提防工程专业总承包;消防专业总承包;水利工程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园林古建工程总承包;城市照明工程总承包;管道安装工程总承包;体育设施安装工程总承包。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为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首期实缴出资额200万元,二期出资400万元,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缴足。
第六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差额交付期限承诺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身份证号或注册号认缴
出资额
(万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情况缴纳时间
(年月日)认缴出资
差额
(万元)差额交付
期限
(年月日)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货币
(万元)实物
(万元)*****
51293**********240240100林***
512921***********180180100李**
532201197**********180180100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临时租用营业场所,以租用期限申请登记,续租或购买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向公司书面说明出资合法继承人。出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股东资格能力,由公司股东会考察后讨论通过。
第十条公司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股东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知情权、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三、被推举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可优先按比例认缴增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为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三章股权的转让
第十四条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转让股权,必须严格履行转让程序和手续。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公司予以注销。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主持。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书面指定其他股东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于召开会议前十日内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报酬;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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