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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籍改制发展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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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户籍改制发展工作汇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资源要素,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尤其是向主XX县区和园区有序转移,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差异,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六个”建设,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着力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格局。(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按照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四是综合配套。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总体目标结合全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乡镇、园区、县城和主XX县区聚集,实现县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形成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良性机制。年,农村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10.1万人,全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23%以上;其中,年新转城镇户籍人口5万人,年新转城镇户籍人口5万人。2012-2020年,农村人口每年转为城镇户籍人口3.8万人。2020年底,全县城镇户籍人口达到53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三、准入条件参照(渝府发〔〕78号)有关规定,积极引导本县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一)主XX县区1.本县籍农村居民在主XX县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2.本县籍农村居民在主XX县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3.本县籍农村居民在主XX县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二)县城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三)园区本市籍农村居民在园区务工经商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四)其他乡镇本县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五)其他规定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四、保障机制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另文制定。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3.县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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