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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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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继承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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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1、特留份、必留份

2、债务清偿

3、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

5、遗嘱继承

6、法定继承遗产的转移方式:

1、继承

2、遗赠

3、遗产酌给

4、特留份、必留份

5、债权债务清偿

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1、继承人与第三人

2、共同继承人

3、继承人与受遗赠人

4、继承人与遗产酌给请求权人

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
一、概念和特征继承权的特征:

——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依法或依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标的是遗产

——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3、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定事由:
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于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都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4、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提起侵权之诉以恢复。(时效2年)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继承人只能是近亲属(因为有法定扶养义务)


——遗产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应当多分)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应当保留)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利益
(应当保留)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但并非必须均分。




——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周某夫妇有二女一子,二女均已出嫁,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1999年小儿子结婚时,周某夫妇将一套三居室房屋让给了小儿子,二姊妹当时无异议。2000年周某夫妇相继去世,小儿子因在单位购买了住房,便将该三居室出卖,得款12万元。二姊妹认为其所卖之房系父母遗产,她们以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弟弟共同分割卖房款。四、法定继承特征: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法定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

——法定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甲(10万元遗产)



乙丙丁A




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近亲属法定扶养关系)
——配偶
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事实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亲生、养、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

——祖父母、外祖父母
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
--丧偶儿媳(女婿):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与近亲属的关系?



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是强行性规范

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一定条件下
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例2李1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

A、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B、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
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代位人代位人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

儿子、女儿(被代位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

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


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继承人吗?代位继承的特征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代位人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不受辈数限制。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

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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