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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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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与职工(含学徒、帮工),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所说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则是《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八项权利和应尽的五项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工一方当事人涉及的人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人争议(3人以上为集体争议,3人以下为个人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有哪些?在何关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尽量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还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依据的适用情况?
1、程序法与实体法
从法律类别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可概括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
2、劳动法与相关法
从法律部门的角度看,劳动争议处理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可概括为两类,即劳动法律规范和相关法律规范。
3、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
虽然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企业内容规章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内容,但是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也是可以适用的重要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体系是什么样的?
工作指导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业务工作指导机构。
争议处理机构:
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仲裁机构体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员。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着重调解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定?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者更换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盟行政公署批准。
上级仲裁委员会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有何规定?
自治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和中央、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驻呼和浩特市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全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盟市(呼和浩特市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一)盟市所在地的中央、自治区、盟市企业和盟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盟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旗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除自治区、盟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属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内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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